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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了《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操作进行了全面调整,决定统一修订为按土地价款或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计征。 根据新办法,符合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百分之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等情形的土地可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对于收取土地闲置费,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行负责征地拆迁的,按基准地价的10%计收土地闲置费;除此之外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按基准地价的5%计收土地闲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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