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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6月09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业务名称:建设用地报批 (涉及占用农用地或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按法定程序须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 办理时限:1、收件后3个工作日转相关部门(规划处、区国土局或开发中心等)协办; 2、协办意见齐备,报批案件形成批次后(一般每季度办理一批次),10个工作日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及呈送市人民政府审核; 3、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整理资料呈送省国土资源厅; 4、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批复后,10个工作日发《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 收件资料: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原件; 3、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建设用地申请(说明申请的原因、项目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及附图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7、国家、省、市、市辖区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批复复印件; 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1:500(或1:2000)地形图)原件5份; 9、《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3份; 10、被占用土地的《土地权属证明书》原件3份; 11、已描绘用地界址的蓝晒地形图(比例尺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4份; 12、选址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但位于镇级总体规划建设区内的项目,须提供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2份; 13、除政府独资项目以外,须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原件; 14、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广东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 15、涉及核辐射、电磁辐射、噪音、污水、废气等环境污染问题的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估同意的批复复印件; 16、涉及违法用地的,须提供违法用地处理决定和执行结果复印件; 17、单独选址的项目,拟占用土地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8、单独选址的项目,须提供各功能分区的用途、面积,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项目提供标准段横截面剖面图),规划设计要点等复印件。 19、因宗案特殊情况,办理案件时必须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注:提供复印件资料时须加盖提交单位印鉴,同时提供原件复核。 业务名称:办理《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 (使用原有建设用地、使用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内农用地,不涉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件资料: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原件; 3、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建设用地申请(说明申请的原因、项目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及附图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7、国家、省、市、市辖区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批复复印件; 8、除政府独资项目以外,须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银行或验资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复印件; 9、已描绘用地界址的蓝晒地形图(比例尺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4份; 10、涉及原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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