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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98工程开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0【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aircraft hangar
    GB 50284-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186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要求,由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共同负责管理,由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6]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的。
       飞机库是维修飞机的工业建筑物,现代飞机是高科技产品、技术密集、价值昂贵,又因飞机载有燃油,火灾危险性大,在防火工程设计上有其特殊要求。
       本规范共分九章,包括总则、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采暖和通风、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等。针对飞机库的火灾是烃类火和飞机贵重的特点,按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面积将飞机库划分为三类,有区别地采取不同的灭火措施。
       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院址为北京德外大街12号,邮编100011。
    
    规范主编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上海震旦消防设备总厂、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名单:孙瑛、韦润研、王厚余、陶极楦、阮培彦、付建勋、魏旗、原继增、佟常时、唐祝华、顾南平、张虎南、南江林。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飞机库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飞机库防火设计。
    1.0.3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飞机库发生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
    1.0.4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飞机库 aircraft hangar
    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建筑物。包括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
    2.0.2 飞机库大门 aircraft access door 
    为飞机进出飞机库专门设置的门。
    2.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飞机库内用于停放和维修一架或多架飞机的区域。不包括与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 foam – water deluge system
    既能喷洒泡沫又能喷水的灭火系统。
    2.0.5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来扑灭飞机机翼下流散火的泡沫灭火系统。
    
    3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应分为三类。其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规定。
    3.0.2 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Ⅰ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3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均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3规定。
    3.0.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规定的耐火极限。
    3.0.5 Ⅰ类飞机库采用泡沫一水雨淋系统后,其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可不采取外包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措施。
    3.0.6 Ⅱ、Ⅲ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飞机库的总图位置、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应与航空港总体规划要求协调一致。
    4.1.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与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根据生产辅助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办公楼、维修车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墙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隔开,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 飞机部件喷漆间和飞机座椅维修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单层维修工作间、办公室、资料室和库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1.3 当飞机库内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飞机停放和维修区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为车辆运输通行的门应采用由设置在门两侧的火灾探测器联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功能。
    4.1.4 甲、乙、丙类物品暂存库房应贴邻飞机库的外墙设置,且必须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甲、乙类物品暂存库房的建筑面积应按不超过一昼夜的生产用量设计。
    4.1.5 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飞机库的地下室内。
    4.1.6 附设在飞机库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疏散走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
    4.1.7 危险品库房、锅炉房和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或与飞机库贴邻建造。
    4.1.8 飞机库应设置通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面的室外消防梯,其数量不应少于两具。
    
    4.2 防火间距
    4.2.1 除下列情况外,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
    1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飞机库屋面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
    3   当两座相邻飞机库的跨度均小于72.0m或两座相邻飞机库均为Ⅲ类飞机库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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