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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鉴于……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 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 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雇主为……(填入 名称)。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 为……(填入名称)。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 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4 工程师是指雇主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派并 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 师。本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填入名称)。 1.5 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根据本合同随时指定的人员。 1.6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 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7 规范是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95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 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 图纸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 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 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 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 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 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本合同第26条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3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1.14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5 竣工时间是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 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6 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 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1.17 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93条颁发的证书。 1.18 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 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据第92.2(a)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20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2 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 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1.23 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 备。 1.24 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 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 或其它物品。 1.25 区段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1.27 费用是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 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28 日是指历法日。 1.29 外币是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1.30 书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 电子邮件。 第二条 解释 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 的组织。 第三条 单数和复数 3.1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 然。 第四条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4.1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 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 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 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第二章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在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详细规定在本合同的附件当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 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经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 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 设备、临时性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条 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 第七条 雇主的工作范围 …… 第三章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8.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8.2 工程师可能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利,但是,如果根 据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应得到雇主的具体 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节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则,即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此类 权力时均已事先经雇主批准。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释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工程师代表 9.1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 根据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9.2 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 此类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或承 包商之后,始得发生效力。 9.3 由工程师代表按工程师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 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为工程师代表的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意 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 的指示的权力; (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 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合同规 定的职责,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 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又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 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对材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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