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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法院不作为成土地违法的一大病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0【字体:

     在摸底调查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后,近日,国土资源部总结了造成政府土地违法的七大病因。除管理体制、问责机制等环节外,国土部有关专家在其官方网站首次提出,一些地方法院的不作为是造成大量违法用地查处不力的重要原因。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发表的题目为《堵漏洞 治根本——遏制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调查与思考》一文中,相关人士提出上述观点。   文章称,法院不作为问题在土地违法事件中反映突出。从执法实践看,拆除建筑物应该是对违法者最有威慑力的处罚。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仅能作出拆除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命令,只能申请地方法院强制执行,且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向法院支付高额执行费。但目前一些地方法院不作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收了费也不执行,最后不了了之。   近日,有媒体发布的一份关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近期土地执法现状的内部报告,土地执法困境令人吃惊。这份报告显示,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1日,河南省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未落实执行案件1851件,占申请执行总数的51.2%,其中,郑州、安阳、新乡、濮阳等地未执行案件占申请总数的70%以上,济源申请执行案件八件,一件也未执行,达到100%。对于其中原因,这份报告认为,一些领导为政绩需要,常常以行政权力干预和主导案件,有的县(市)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案件必须经过市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查处。报告举例说:“某县执法部门查处该县招商的违法占地项目,当地政府部门不但阻挠查处,而且对该执法部门带队领导实施了处分。事后该县政府领导还在会议上公开讲,如果国土资源部门不按照地方政府的意图去做,就断其‘饭碗’。”这都在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及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   报告总结认为:“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未赋予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很多土地违法案件要由地方政府、法院和公安部门出面解决,所以土地违法案件很难直接依法处理,丧失了把土地违法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的良好时机。”   据了解,国土管理部门的财权由地方政府控制,一旦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地方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考虑到自身利益,不与地方政府为难,从而在不自觉中把案件一压再压。而司法系统对土地部门的掣肘也令人震惊,报告显示:“行政部门(国土管理部门)要先垫付对违法者强制执行的费用,在调研中某区国土资源局一年就垫付强制执行费20多万元,相当于该局一年的办公费用。”   对此,国土部建议,应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法院不作为问题。同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程序,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的“先行拆除权”,以便将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在初发阶段。当事人对拆除不服可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认定国土资源部门拆除错误的,国土资源部门予以赔偿。   另外六点土地违法成因还包括:地方政府热衷经济指标及招商引资,滋生土地腐败;缺乏有效的问责制;土地管理权分散在地方,无法从宏观面平衡社会利益;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不作为;土地规划调整存在法律漏洞,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混乱,成为各地规避法律的普遍手段;土地执法环节存在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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