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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地权的划拨 国有地权的划拨,是国有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国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只要按一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法定机关批准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国家(政府)交付任何费用与租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用地的使用权,确需必要的,可以申请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共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国有地权的出让 我国国有地权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包括了下列内容: 1、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 2、出租权,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受法律保护; 3、转让权和设定担保权,土地使用权人可将其权利让与他人,也可做抵押; 4、物权请求权,即排除妨碍、恢复权利人有效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5、相邻权,即土地使用权相邻方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当土地使用权因出让而发生转移,上述权利也随之转移。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往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划拨批准的土地。 对1、2种情况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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